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無罪案例?
網(wǎng)友解答: 本罪與非罪的判定標準刑法規(guī)定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判定犯有信用卡詐騙罪。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
本罪與非罪的判定標準
刑法規(guī)定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判定犯有信用卡詐騙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1~3條比較好理解,從字面上都能理解,很顯然違反1~3條規(guī)定,肯定就屬信用卡詐騙,所以在庭審和判刑上爭議不大。最主要是第四條“惡意透支“的判定,罪與非罪是一個難點,這也是當前信用卡詐騙的重實區(qū)。
首先我們看一下惡意透支的法律規(guī)定:
1、主觀故意;
2、銀行兩次催收;
3、逾期三月未還。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可界定為惡意透支。
然而以上第一條,主觀故意的判定,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判定,所以給出的司法解釋為: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如果有以上行為就可推定,執(zhí)卡人有主觀故意。以此,作為定罪依據(jù)。
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依據(jù)看了以上解釋后,不知大家看明白沒有,有罪和無罪的界限?,F(xiàn)在很多文章在這方面有很多誤區(qū),解釋上很簡單和片面,把大家?guī)肓苏`區(qū),比較典型的說法:
1、只要是信用卡不還,就可定罪。
2、信用卡經(jīng)銀行二次催收,期三月不還就可定罪。
其實,以上說法都不準確。這里跟大家講個身邊案例。
我有個辦企業(yè)的朋友,在銀行辦了個白金信用卡,額度為80萬,后來提額到120萬。企業(yè)倒閉,后經(jīng)銀行催收三月末還,銀行報經(jīng)偵立案,將他拘押,后公安補偵三次,都沒有主觀故意情節(jié),檢查院作出證據(jù)不足不以立案的判決,撤銷了案件。我看了一下律師的辯護書,有以下幾個要點:
1、執(zhí)卡人辦卡時,資料真實,完全有還款能力,不屬于明知無還款能力而透支。
2、透支信用卡主要作用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有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
3、企業(yè)破產(chǎn)后,沒有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沒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
5、不能還款,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不能,企業(yè)和個人出現(xiàn)了不可料原因,暫時無能力款。
辯護書大致就以上內(nèi)容。
所以信用卡無力還款,罪與非罪,公安、檢查院、法院最終不是單純以客觀要件作出判斷,而要結合主觀要件作出判斷。只要你能證明真實用卡,確因出現(xiàn)不可料因素,沒有主觀故意,脫罪的可能性很大。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恐怖,欠信用卡就會被判刑。
網(wǎng)友解答:一、主觀方面不符合的無罪理由和案例
認定該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明知使用的信用卡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實施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無罪辯點1:認定“惡意透支”需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的確有透支和逃匿行為,但其逃匿是因為其他個人債務問題引發(fā),則無法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欠款的主觀目的。
相關無罪判例:(2015)連東刑初字第310號
無罪辯點2:行為人雖然有經(jīng)發(fā)卡銀行2次催收后超過3月仍不歸還的行為,但行為申請信用卡時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申請,且信用卡一直正常還款使用,透支后其聯(lián)系電話等一直未變更,不符合“惡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案例:(2015)宜高刑初字第67號
無罪辯點3:善意的透支往往是出于急需用錢或出于無奈,行為人具有一定的償還意愿,但因為客觀原因無法足額還款,因此其并不具有“惡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相關無罪判例:(2017)吉01刑終2號
無罪辯點4:考察透支款項用途是區(qū)分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關鍵之一,善意透支往往將錢款用于正常消費和經(jīng)營領域,惡意透支往往將錢款用于揮霍或違法領域,行為人雖然有借用他人信用卡并大額透支的行為,但是皆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沒有惡意占有的主觀目的,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判例:(2016)津0106刑初109號
二、客觀方面的無罪理由和案例
不論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還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等,都要求行為人使用此類卡進行詐騙活動,對發(fā)卡銀行或特約商戶造成損失,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刑法修正案(五)》對信用卡詐騙罪作了修改,主要是將“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規(guī)定為行為方式之一,但是,如果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后,沒有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則不能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無罪辯點5:行為人雖然使用虛假的身份證騙領了多張信用卡并使用,但是能夠按時還款,并沒有用來進行詐騙活動,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無罪判例:(2012)迎刑初字第00112號
無罪辯點6:行為人獲得透支額度不是因為提供了虛假收入證明,而是因為提供了足額、真實的擔保,行為人獲得款項的實質(zhì)是一種抵押貸款,因此行為人的大額透支不屬于惡意透支行為。
相關無罪判例:(2014)宜中刑二終字第169號
無罪辯點7:銀行發(fā)放貸款通過刷卡是一種貸款的新形式,銀行為了發(fā)放貸款,將戴賀的銀行卡的信用額度臨時一次性調(diào)整為貸款的數(shù)額,實際上雙方是一種民事借貸合同關系,且行為人歸還了部分貸款,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判例:(2016)豫0302刑初34號
無罪辯點8: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為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比如使用撿來的信用卡或未經(jīng)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但是如果行為人與信用卡持有人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信用卡僅僅作為一種借款現(xiàn)金的代替,則不能認為行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相關無罪案例:(2017)甘0302刑初57號
(2016)魯1122刑初139號
(2014)匯刑初字第373號
三、主體方面的無罪理由和案例
無罪辯點9:行為人是登記持卡人,但將信用卡借出他人后,他人有惡意透支行為,行為人采取催促還款、主動掛失等行為,防止危害和損失擴大,登記持卡人并不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
相關無罪判例:(2014)寧刑終字第199號
(2016)吉01刑終350號
2014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李某甲被判信用卡詐騙罪一案
(2016)蘇1324刑初85號
無罪辯點10:行為人并非涉案信用卡的唯一使用人,信用卡所透支額度的責任承擔人不能確定是否由行為人獨自承擔。
相關無罪辯例:(2010)虹刑初字第868號
四、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無罪理由和案例
無罪辯點11:現(xiàn)有的證據(jù),僅僅只能充分證實行為人騙取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但是公訴方并未提供能證明行為人非法套現(xiàn)的切實、充分的證據(jù),僅僅只有相關證人的證言,系孤證,故無法認定行為人犯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案例:(2013)鯉刑初字第702號
無罪辯點12:只有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并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存在冒用信用卡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判例:(2015)赤刑二初字第5號
類似無罪判例:(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412號
無罪辯點13:行為人表面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現(xiàn)的行為,但是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害人不知道行為人會將信用卡私自激活套現(xiàn),同時相關證據(jù)無法排除被害人明知套現(xiàn)行為的合理懷疑,因此行為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判例:(2015)甬東刑初字第92號
(2014)金堂刑初字第116號
無罪辯點14: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具備經(jīng)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行為,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發(fā)卡銀行已經(jīng)將催收信息送達行為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無罪判例:(2015)大刑二初字第44號
2014年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初X被控信用卡詐騙罪一案
五、未達到追訴標準的無罪理由和案例
無罪辯點15: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的財物數(shù)額不足5000元,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無罪案例:劉某等偽造金融憑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審判十大案例)
(2017)新2201刑初114號
(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10號
無罪辯點16:行為人雖然有透支行為,但未達到信用卡詐騙罪所要求的關于惡意透支的具體標準,不構成犯罪。
相關無罪判例:(2016)津0106刑初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