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耍賴”案“老賴”黃淑芬勝訴,你對此怎么看?
網(wǎng)友解答: 一、從原告趙勇的訴訟請求來看,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是正確的。從網(wǎng)上查找到的一份判決書可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母女對涉案房屋各占70%、30%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原告主張
一、從原告趙勇的訴訟請求來看,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是正確的。
從網(wǎng)上查找到的一份判決書可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母女對涉案房屋各占70%、30%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為母女按份共有。(見下圖)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查詢的一份執(zhí)行裁定書(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208執(zhí)異64號),可知涉案房屋系單獨登記在女兒劉明月名下,且該裁定書認定涉案房屋系母女共同共有(見下圖)
既然豐潤區(qū)法院在執(zhí)行裁定書中都認定了涉案房屋都系共同共有了,那么原告在起訴時卻選擇了按份共有的訴請,就有點匪夷所思了。原告起訴確認房屋按份共有,就意味原告不認可或不服對已方有利的裁定書,但不知此后是否針對該裁定書提出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另外,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也難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物權法規(guī)定了物權法定、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nèi)容,由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案件中,案涉房屋僅登記在女兒劉明月名下,按照物權法定及公示原則,產(chǎn)生了女兒劉明月對該房屋享有物權的法律效力,物權的內(nèi)容之一就是該房屋為女兒個人所有,非母女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因未登記在母親黃淑芬名下,也就不產(chǎn)生母親對房屋享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原告起訴要求將僅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屋,確認為母女按份共有,實際上要求變更不動產(chǎn)物權的行為,將物權由個人所有,變更為按份共有。但依物權法的規(guī)定,也得進行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產(chǎn)生變更物權的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依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確認按份共有的訴請是正確的。
當然,法院以“代位權”(見上述第一圖)的案由來進行審理是值得商榷的,所謂代位權,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而本案原告(債權人)提起的是母女對房屋按份共有的確認之訴,母親與女兒之間的關系并非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關系,母親并沒有對女兒享有到期債權,母親也沒有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因此,代位權案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本案原告趙勇可提起撤銷權之訴,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所謂撤銷權,指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從(2017)冀0208執(zhí)異64號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母親存在幫女兒償還房貸的行為(見下圖),這實際上是母親將錢款贈與女兒的行為,是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母親作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致使債權人趙勇的債權無法或難以實現(xiàn),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債權人趙勇可以債務人母親為被告,以女兒(受益人)為第三人,提起撤銷權之訴。
網(wǎng)友解答:這個情況在對方也有律師的情況下輸?shù)母怕拭黠@高。
買房付首付,簽訂貸款合同都在法院判決賠償93萬之前,這種侵權之債還沒得到確認前的大宗消費很難被法律認定為所謂轉移財產(chǎn),道理很簡單,逃避債務轉移財產(chǎn),你至少要有債務存在作為前提,沒有債務,怎么談轉移。只要法院沒判,債權就沒得到確認。這個跟合同債務又不一樣,合同債務還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shù)額。這個債務可是不斷發(fā)生的。
至于房子有沒有份額,婚姻法解釋中有一個 父母出資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子視為贈予的規(guī)定。日常情況大多也是如此,父母買房登記子女名字,贈予的情況也是大概率。至于所謂撤銷權,估計都不滿足。
在被一萬個人罵和沒有依據(jù)判案中間,法院肯定會選個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