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zhí)行局執(zhí)行期限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fā)!法院和社會機構有權利公開老賴的信息么?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fā)!法院和社會機構有權利公開老賴的信息么?從法律的角度,我個人認為,除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披露所謂“老賴”的信息外,其他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任何新聞媒體不得以“老賴”的名義通過媒體向債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fā)!法院和社會機構有權利公開老賴的信息么?
從法律的角度,我個人認為,除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披露所謂“老賴”的信息外,其他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任何新聞媒體不得以“老賴”的名義通過媒體向債務人發(fā)布信息。
你為什么這么說?我在早前的一篇文章中指出,“老賴”這個標題是侮辱性和歧視性的。把創(chuàng)業(yè)失敗、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短時間內還債的人稱為老賴是不合適的。老賴是個沒有誠信的人。一個沒有信譽的人是站不起來的。一個人有這樣的名聲,就是對一個人品德的否定,很難翻身。
顧燕說:“失敗是成功之母”。我們也看到許多成功的人幾經(jīng)起伏,幾經(jīng)失敗又重新崛起。在這方面有許多例子。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因為老賴暫時沒錢還債,把失敗者列入老賴名單,也是對公平正義觀念的濫用。這與實現(xiàn)偉大事業(yè)的不屈不撓的想法是不一致的。
在法治社會,人民法院根據(jù)法律至上的原則,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以不誠信人員名單公布債務人,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將債務人命名為“老賴”。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將債務人命名為“老賴”并通過媒體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