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訴梁克財等搶劫案(2010-6案例)【搶劫罪】【搶劫罪的要件】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辦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主觀方面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訴梁克財等搶劫案(2010-6案例)
【搶劫罪】【搶劫罪的要件】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辦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人民幣匯入指定的賬戶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經事先密謀,將被害人騙至犯罪現場加以控制并索取錢財,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人民幣匯入行為人指定的賬戶,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拘禁罪】【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是實際存在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是實際存在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搶劫罪】【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其交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受害人在賭博中設下騙局騙取加害人的財物,加害人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其交出財物的行為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
【搶劫致被害人死亡】【在搶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依法應判處死刑,有自首情節(jié)的可對其從輕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搶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2010-06)
【學生身份】【在校學生身份并不當然限制勞動者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僅規(guī)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
,務員制度的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學生身份并不當然限制勞動者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
【在校生】【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條規(guī)定僅適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學的行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學生實習】【勤工助學和實習時,學生與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針對的是學生仍以在校學習為主,不以就業(yè)為目的,利用業(yè)余時間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的情形。勤工助學和實習時,學生與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明確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
【實習關系】【在校學生在登記求職時,明確向用人單位表達了求職就業(yè)愿望,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在校學生在登記求職時,已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明確向用人單位表達了求職就業(yè)愿望,簽訂勞動合同后,亦按照規(guī)定內容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對其進行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雙方不屬于實習關系,而是勞動關系。
【簽訂勞動合同】【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校大學生在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系應屆畢業(yè)生,現在是學校規(guī)定的實習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畢業(yè)。雙方在此基礎上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形,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實習】【在校生可以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自愿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明確了崗位、報酬,在校生可以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顯失公平】【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不應視為顯失公平】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應視為顯失公平。
,邢立強訴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交易侵權糾紛案(2010-07)
【權證產品】【權證交易亦屬于證券交易,亦應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權證產品系證券衍生產品,權證的發(fā)行和交易行為可納入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投資者與交易所之間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合同關系,交易所僅僅為交易提供平臺和中介服務,因交易發(fā)生損失,交易所對投資者不承擔契約上的義務。
【創(chuàng)設權證違規(guī)】【證券法中關于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未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原告以被告上交所的審核券商創(chuàng)設權證違規(guī)為由提起的侵權之訴不受主體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相對于民法通則而言,證券法系特別法,證券法中關于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證券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一般民法關于民事侵權的規(guī)定。
【權證創(chuàng)設行為】【權證創(chuàng)設行為如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業(yè)務規(guī)則,相關受眾主體可以對交易所提起民事訴訟?!繖嘧C創(chuàng)設行為系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證券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業(yè)務規(guī)則作出的履行自律監(jiān)管行為,該行為如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業(yè)務規(guī)則,相關受眾主體可以對交易所提起民事訴訟。
【創(chuàng)設權證審核行為】【創(chuàng)設權證審核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 證券交易所核準創(chuàng)設權證的行為系針對特定產品的交易異常所采取的監(jiān)管措施,是針對權證交易活動本身作出的普遍監(jiān)管行為,是交易所的職責所在。創(chuàng)設權證審核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
【創(chuàng)設權證制度】【交易所僅對權證創(chuàng)設人的資格和上市程序進行審查】創(chuàng)設權證制度在我國仍處于探索階段,在創(chuàng)設程序、創(chuàng)設品種、創(chuàng)設數量等方面尚無規(guī)范可循,在具體實施時創(chuàng)設人可以根據發(fā)行權證的具體情況自由決定實施方案,交易所僅對其資格和上市程序進行審查。對于創(chuàng)設權證的具體規(guī)模,業(yè)務規(guī)則本身亦無限制。
【認沽權證的創(chuàng)設量】【當事人在認沽權證交易中的損失雖與券商創(chuàng)設權證增加供給量存在關聯,但交易風險與證券交易所履行市場監(jiān)管行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當事人在認沽權證交易中的損失,雖與券商創(chuàng)設權證增加供給量存在關聯,由此造成的交易風險與證券交易所履行市場監(jiān)管行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當事人要求證券交易所賠償權證交易差價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英特宜家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臺州市中天塑業(yè)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2010-07)
【實用藝術作品】【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我國是《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的參加國,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
【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部分不適用著作權保護,對于藝術性部分可以歸入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予以保護】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未將實用藝術作品單列為作品,在司法實踐中,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是從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和藝術性角度分別予以考慮,對于實用性部分不適用著作權保護,對于藝術性部分可以歸入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予以依法保護。
【著作權】【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申請著作權保護一般從作品思想、表達方式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等方面考察】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權利人申請著作權保護時,應當審查涉案實用藝術作品在審美意義上是否具有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藝術高度,從審美意義上分析作品的藝術高度,一般從作品思想、表達方式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等方面考察。
【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從表達形式來講,設計思想并不能與其他普通用品設計思想完全區(qū)別開來;從表達的獨創(chuàng)性來講,整體外形上與絕大多數普通用品的區(qū)別不大,不具備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藝術高度,從整體上看雖然二個商品的構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構成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青島鵬飛國際航空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案(2010-07)(這個案例不是第7期的, 甚至也不是2010年的。)
【網絡接入服務】【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單獨或者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共同對服務對象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構成不正當競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條件,單獨或者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共同對服務對象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在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強行彈出其投放的與搜索的關鍵詞及內容有緊密關系的廣告頁面,易使網絡用戶誤認為該強制彈出的廣告頁面為搜索服務提供者發(fā)布,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域名】【作為域名的子域,是由其上級域名分配與管理的】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作為域名的子域,是由其上級域名分配與管理的。作為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否認子域名為其所有,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認并不能成立。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在特定互聯網接入服務區(qū)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域名的
,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在互聯網接入服務區(qū)域,網絡公司作為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主體,在沒有證據證明該網絡公司是通過非法手段干預特定互聯網接入服務的情況下,沒有互聯網接入服務商的配合,網絡公司是無法實現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域名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
【經營者】【網絡引擎服務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網絡搜索服務者一方面面向普通上網用戶提供免費的網頁搜索服務,另一方面也面向企業(yè)和個人提供收費的搜索服務與推廣服務,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
【競爭關系】【企業(yè)服務類別上不完全相同,也可能存在競爭關系】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與搜索服務經營者,服務類別上不完全相同,但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實施的在搜索服務經營者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彈出廣告的商業(yè)行為與的搜索服務經營者搜索模式存在競爭關系。
【不正當競爭】【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利用搜索服務經營者網站搜索引擎服務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在搜索服務經營者的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強行彈出其投放的與搜索的關鍵詞及內容有緊密關系的廣告頁面,影響了搜索服務經營者按照自己意志向網絡用戶提供搜索服務與推廣服務.屬于利用搜索服務經營者提供的搜索服務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人為干預】【網絡接入服務網絡區(qū)域內出現的針對網絡引擎服務人所發(fā)出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在所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網絡區(qū)域內,出現了與搜索結果無關的廣告頁面強行彈出的現象,應當認為在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區(qū)域內,對于網絡服務對象針對網絡引擎服務人所發(fā)出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使干預者想要發(fā)布的廣告頁面在正常搜索結果頁面出現前強行彈出。
【人為干預行為】【共同實施干預行為】對網站所發(fā)出的搜索請求實施人為干預行為的受益者,在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他主體為其實施干預行為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是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ヂ摼W接入服務經營者并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干預的人是通過非法手段干預其互聯網接入服務而實施干預行為,亦是干預行為的受益人,構成共同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
【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性規(guī)定予以判斷】 《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性規(guī)定予以判斷,對于法律未作特別規(guī)定的競爭行為,只有按照公認的商業(yè)標準和普遍認識能夠認定違反原則性規(guī)
,定時,才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因不適當擴大不正當競爭范圍而妨礙自由、公平競爭。
【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判斷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一)該行為的實施者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二)經營者在從事商業(yè)行為時,沒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三)經營者的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給正當經營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不正當行為主體】【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市場主體即可成為經營者】經營者的確定并不要求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人與被侵權人屬同一行業(yè)或服務類別,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市場主體即可成為經營者。被告聯通青島公司與被告奧商網絡公司均屬于從事互聯網相關業(yè)務的市場主體,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
【互聯網相關業(yè)務的經營者】【從事互聯網相關業(yè)務的經營者仍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來獲得相應利潤或競爭優(yōu)勢】從事互聯網相關業(yè)務的經營者仍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來獲得相應利潤或競爭優(yōu)勢,不能未經他人許可、利用他人的服務行為或者市場份額來進行商業(yè)運作并從中獲利。
【競爭關系】【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與搜索服務經營者,服務類別上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可能存在競爭關系】 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與搜索服務經營者,服務類別上不完全相同,但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實施的在搜索服務經營者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彈出廣告的商業(yè)行為與搜索服務經營者的搜索模式存在競爭關系。
【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利用互聯網搜索服務經營者提供的搜索服務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技術手段,在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強行彈出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投放的與用戶搜索的關鍵詞及內容有緊密關系的廣告頁面,屬于利用搜索服務經營者提供的搜索服務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場行為準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裁判文書
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
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0-08)
,【擔保范圍】【不能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得出只能為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zhí)峁5慕Y論】《擔保法》第二條第一款僅列舉了適用擔保的部分情形:“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定擔保?!钡荒芨鶕摽钜?guī)定得出只能為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zhí)峁5慕Y論。
【股權擔?!俊竟蓹?權益) 轉讓合同屬于民法上的債,為其履行設定擔保符合法律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可以為各類債務的履行設定擔保。股權(權益) 轉讓合同屬于民法上的債,為其履行設定擔保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不能根據擔保為《股權轉讓及項目合作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擔保就認定該合同只能是借款合同。
【轉讓合作企業(yè)合同】【轉讓合作企業(yè)合同未經批準的,合同成立但生效】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yè)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未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合同雖已成立但未生效。
【促成合同生效的報批義務】【促成合同生效的報批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應產生】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是未經批準,而批準的前提是當事人報批,促成合同生效的報批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應產生,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xù);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未履行報批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民申字第1068號
湖北午時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澳諾(中國) 制藥有限公司、王軍社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技術術語的含義】【結合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以及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其他權利要求,確定其中技術術語的含義】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結合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以及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其他權利要求,確定該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含義。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不能通過等同侵權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無論該修改或者意見陳述是否與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chuàng)造性有關,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均不能
【】【】從屬權利要求是對獨立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而非擴張。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不能通過等同侵權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所進行的修改,放棄了包含專利權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不能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等同替換】【國家采用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并非專利法意義上的等同替換】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國藥管安[2000]131號《通知》附件中,雖然公布了可以“用鹽酸賴氨酸10g 代替谷氨酸10g”,是國家采用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并非專利法意義上的等同替換,不能據此就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鹽酸賴氨酸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谷氨酸或谷氨酰胺”技術特征等同。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被訴侵權產品的兩項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民事判決書
,(2009)民提字第20號
趙子文與潘日陽財產侵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民一終字第17號
【管轄法院】【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不包括原告、被告雙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轄區(q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fā)[2008]10號) 中所稱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不包括原告、被告雙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轄區(qū)的情形。原告、被告雙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轄區(qū)的,應當僅按照訴訟標的額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法院。
【共同訴訟】【對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不應列為“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情形】在共同訴訟場合,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應當屬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情形。對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是參加他人之間的訴訟,故基于原被告管轄利益的衡量,不應列為“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情形。
【管轄權】【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但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轄區(qū),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因訴稱的侵權行為地在該省某縣,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將本案移送所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棗莊礦業(yè)(集團) 有限公司柴里煤礦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青島保稅區(qū)華東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民提字第137號
,【監(jiān)管義務】【銀行對儲戶資金的監(jiān)管義務來源于法律規(guī)定和與當事人的約定】銀行對儲戶資金的監(jiān)管義務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二是儲戶與銀行的特殊約定。
【監(jiān)管義務】【開戶銀行對因申請開證用途而支取資金負有監(jiān)管義務】開戶人對一般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有自主支配權,任何單位包括銀行不得任意限制、凍結和扣劃,否則即構成對開戶人的侵權。開戶銀行對因申請開證用途而支取資金負有監(jiān)管義務,對其他通途的資金并無法定的監(jiān)管職權或義務。
【目的解釋】【目的解釋不應導致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或與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對合同約定不明而當事人有爭議的合同條款,可以根據合同目的等多種解釋方法,綜合探究當事人的締約真意。目的解釋并非只按一方當事人期待實現的合同目的進行解釋,而應按照與合同無利害關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進行解釋,且不應導致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或與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
【目的解釋】【不能僅根據一方的效果意思和締約目的,推定合同相對人須另行承擔約定義務之外的義務】在合同三方對如何監(jiān)管已有明確約定和安排的情況下,僅根據一方的效果意思和締約目的,即其他推定合同相對人須另行承擔約定義務之外的義務,不符合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
【形式審查】【開戶銀行根據協(xié)議只負有對因申請開證而動用該款的形式審查義務】開戶銀行根據協(xié)議只負有對因申請開證而動用該款的形式審查義務,只要有合同約定的書面同意即可放款,至于支取該款后是否實際用于開證,抑或如何使用,則非所能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