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廣東省民政廳2009年3月23日以粵民民〔2009〕12號發(fā)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廣東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規(guī)范評估程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
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民政廳2009年3月23日以粵民民〔2009〕12號發(fā)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廣東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規(guī)范評估程序,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民政部《關于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fā)〔2007〕127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fā)展和規(guī)范我省社會組織的意見》(粵辦發(fā)〔2008〕13號)要求,參照《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民函〔2007〕2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組織評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據(jù)相關指標體系,對社會組織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和評判,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分類評定、動態(tài)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jīng)費由民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在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專項經(jīng)費中列支。
第五條 民政部門制訂社會組織評估評分細則和指標,行業(yè)協(xié)會和基金會的評估按照省民政廳制訂的指標體系實施,其他類別的社會組織評估參照民政部制訂的指標體系實施。
第二章 評估對象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jīng)廣東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凡成立時間兩年以上(含兩年)的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評估。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不參加年檢的;
,(二)上年度年檢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記管理機關處罰過的;
(四)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認為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評估的實施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評估。
第九條 等級評估作為政府部門推動政府職能轉移、授權委托事項、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落實社會組織社會公益性捐助稅前扣除政策優(yōu)惠和核準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主要評判依據(jù)。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社會組織評估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體系建設的目標措施;
(二)組織領導評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
(四)審定評估指標、評分細則;
(五)聘任評估委員;
(六)指導、監(jiān)督、檢查評估情況;
(七)審定評估等級;
(八)向社會發(fā)布評估結果公告;
(九)協(xié)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共同推進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是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期間的非常設機構,根據(jù)民政部門委托,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審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社會組織評估初審結果;
(二)公示審核結果;
,(三)對有異議的評估對象進行實地復查;
(四)將審核意見和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員10—20名。
評估委員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社會組織組成。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三)精通業(yè)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制。每位委員1票,只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棄權票,投票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為準。
參加投票的委員須在審核意見和表決結果資料上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是省民政廳批準設立的社會組織評估專業(yè)機構,根據(jù)民政部門的委托,對相關社會組織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委托的民政部門審定、公示、公告。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工作程序和實施方案;
(二)建立評估專家?guī)欤刚堅u估專家;
(三)接受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并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對符合參評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并向受評的社會組織理事或會員進行問卷調查;
(六)負責撰寫等級評估報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復核申請和社會投訴;
,(八)將初評意見報送評估委員會。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民政部門下發(fā)評估通知;
(二)社會組織完成自評,將材料報送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
(三)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范圍,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發(fā)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評估范圍的社會組織,如有異議,可在通知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向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提出陳述和申辯;
(四)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指導)單位、研究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專業(yè)人士組成的評估專家小組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并向評估委員會報送初評意見;
(五)評估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評估對象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提請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重新給予審核。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在收到書面異議后,應在30日內對復核結果重新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報評估委員會重新審定,并書面告知評估對象審定結果;
(六)評估委員會根據(jù)評估公示情況做出評估審核結果,并將評估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
(七)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獲得3A 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fā)證書和牌匾,2A 及以下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fā)證書;并將獲得4A 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報民政部備案。評估結果同時告知同級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評估委員和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中心應當采用民政部門統(tǒng)一的評估標準,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估。評估期間,實地考察或需要評估對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證明材料的,評估對象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相應的民政部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并給予通報,同時在兩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評估。
第五章 等級設置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依次為5A 級(AAAAA )、4A 級(AAAA )、3A 級(AAA )、2A 級(AA )、1A 級(A )。A 級越高,表示社會組織總體水平越高。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等級+社會組織類別”。
第十九條 按照社會組織評估標準,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數(shù),下同)以上,為5A 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1“950分,為4A 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1”900分,為3A 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1“800分,為2A 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以下,為1A 級社會組織。具體評估標準由廣東省民政廳另行制定。
第六章 評估結果管理
第二十條 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本社會組織的信譽證明。獲得3A 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要將等級牌匾懸掛于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等級評估,3A 及以上的社會組織具有接受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和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優(yōu)惠政策,以及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資格。無3A 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不具有以上資格。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周期為三年。評估結果有效期三年,實行動態(tài)管理。社會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xiàn)年檢不合格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的,民政部門將視情節(jié)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評估等級,并予以公告。在等級有效期內,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出晉級評估申請,接受晉級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fā)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相應的民政部門公告作廢,并視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估期間,評估人員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如評估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取消其評估資格,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程序、實施方案、評估指標、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廣東省民政廳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