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
試析互聯(lián)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0年02月04日 來源: 中國工商報提供進入網絡時代,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商標作為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
試析互聯(lián)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
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0年02月04日 來源: 中國工商報提供
進入網絡時代,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商標作為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也從這種受眾面廣、費用低、傳播快、信息量大的表達途徑中獲益不少。但是,對于在互聯(lián)網上存在的商標侵權行為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對商標宣傳的基本形式如產品包裝、海報、新聞媒體廣告等,已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但還未對網絡上的商標宣傳和商標保護作出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對一些問題作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近年來,網絡上的商標侵權案件屢有發(fā)生,網絡上商標使用的規(guī)范、商標權的保護等問題亟待解決。下面,筆者對幾種比較常見的網上商標侵權方式進行分析。
一、域名侵權
2003年5月,我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國際標準的中文域名系統(tǒng)。自此,企業(yè)和個人可以在自己的域名中使用中文字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域名搶注風潮也隨之掀起。中文域名系統(tǒng)的出現(xiàn),使域名與其他知識產權的沖突,尤其是與商標權的沖突成為熱點問題。
有人認為,既然域名搶注問題如此嚴重,那就應該著力保護商標權,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冊領域。這種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點過于簡單。域名權與商標權之間有許多不同之處,商標權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權上來。首先,域名與商標的適用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而域名從技術層面上說是用來標識計算機的,是網絡中計算
,機的地址。域名之所以會產生同商標類似的作用,是因為域名指向的計算機地址往往是企業(yè)展示和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場所”,使訪問者自然而然地將域名與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務聯(lián)系起來。其次,兩者雖然都具有標識性,但其標識性的基礎是不同的,商標的標識性來源于商標所具有的顯著性。商標必須有一定的區(qū)別力,便于識別而不至于與同類其他商品相混淆,其區(qū)別力的大小取決于人感官的判斷能力。域名則是由計算機系統(tǒng)識別的,計算機對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確地區(qū)分開來,絕不會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電子技術手段和人的感官在精確性上的巨大差異是造成兩者不同的主要技術原因。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它的標識性,而不需具有顯著性。再其次,兩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礎不同。商標只有在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及注冊的地域范圍內才具有排他性(相對排他性)。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可使用同樣的商標,在注冊的地域范圍外即使是同類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使用同樣的商標(一般是以國界為注冊地域范圍),這個特征實際上導致了商標區(qū)別功能的局限性。而域名基于因特網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術可能性,對申請注冊的域名均實行“全球統(tǒng)一”的沖突性檢索,并且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后申請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就不可能獲得注冊。因此,域名的全球唯一性決定了它的絕對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標的相對排他性導致了多個商標權人可能與同一域名發(fā)生沖突,換言之,域名的唯一性與商標注冊用商品或服務分類制度的差別以及兩者各成體系的注冊登記制度奠定了域名與商標權發(fā)生沖突的或然性。
后注冊的域名與他人已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此種情形是否構成侵權?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標權阻止非商標權人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域名?筆者認為,域名和商標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商標權人已注冊某一商標并不表示其有權直接將其商標在互聯(lián)網上作為域名使用。商標權人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領域。目前也無任何國家在商標法或相關法律中明文規(guī)定,以他人的注冊商標去進行域名注冊就必然構成違法或侵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定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標準是:(1)注冊的域名或其主
,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2)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但是,如果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注冊商標相區(qū)別,則不能認定為侵權。由此可見,在判定侵權與否時,起決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標的行為在消費者的消費選擇過程中產生的實際影響或者對商標權人的商標顯著性造成的實際損害。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善意注冊域名不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申請人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惡意,其注冊域名只是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而非以對域名進行出售營利及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只要域名注冊人是在“非惡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請注冊并使用該域名,且并未對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產生影響,也并未對商標權人的商標造成實際損害,就不應當認定為侵權。但馳名商標是例外,在傳統(tǒng)的商標制度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比對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對馳名商標,要求該商標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導致誤認為的商品或服務上。在網絡空間,馳名商標同樣也受到了特殊保護。從目前各國的司法實踐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經延伸到了域名領域。因為馳名商標的擁有者一般經濟實力強,大多進行多元化、集團化經營,產品往往涉及許多領域。如果注冊的域名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解,以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有聯(lián)系,從而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淡化,使馳名商標的特征、知名度和廣告宣傳價值削弱。許多國家專門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來規(guī)制這種域名搶注行為,不允許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注冊。
如果域名申請人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而申請注冊為域名,目的是牟取不正當利益,或妨礙商標權人在互聯(lián)網上的合法權利,降低他人商標的商業(yè)價值,這種情況則構成惡意搶注,一般認定為侵權。
根據1999年國際互聯(lián)網名址分配公司(ICANN )實施的《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及我國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構成域名的惡意注冊或使用的情形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以使用為目的,將他人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混淆,搭便車,誘導公眾進入自己的網站,或直接或間接地表明其與商標權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種內在的聯(lián)系,借商標權人的商標擴大自己的影響。
(二)將商標權人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后,在相應的網站或網頁上發(fā)布詆毀、貶損商標權人形象與聲譽的信息,從事?lián)p害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域名注冊后不使用只囤積,目的是阻止相關權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lián)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商標權人無法利用自己的商標作域名,會影響其通過網絡從事經營活動。當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為都具有惡意,例如域名持有人為了防止他人注冊與自己相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冊域名的,就不能認定為惡意。
(四)注冊了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并不使用,目的是待價而沽,通過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向商標權人收取錢財,獲取不正當利益,即通常所說的“域名倒賣”,其實質是一種網上敲詐行為。
(五)其他惡意的情形。
二、鏈接侵權
常常上網瀏覽的人都有這樣的經歷:只要在網頁上某個藍色或者綠色的字符或圖形上一點,另一個網頁或者網頁的另一部分內容就呈現(xiàn)在用戶的計算機屏幕上。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圖形被稱作“錨”,而網上文件轉換和跳躍的過程就是“鏈接”。之所以用戶在“錨”上輕輕一
,擊就開啟了另一番天地,是因為“錨”上嵌著被鏈文件的網上地址(URL 統(tǒng)一資源定位符),讓用戶的瀏覽器按照這些地址找到被鏈的文件。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網上沖浪就是沿著無窮無盡的鏈接在文件之間跳躍、滑行。侵權者往往自己設立一個網站,在自己的網站內設立很多鏈接,用戶一點“錨”就會被鏈接到另外一個網站上,不過鏈接到的網站并不是侵權者的網站,而是別人的網站。侵權者往往把“錨”裝飾得很有吸引力,甚至直接顯示他人所持有的商標或特有的裝潢、標志。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應定性為網絡商標侵權。
三、電子布告板系統(tǒng)上的商標侵權
電子布告板系統(tǒng)是因特網上一種重要的信息發(fā)布方式。它就像現(xiàn)實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旦有人設立了布告板,人們就可以向布告板上發(fā)布信息,也能從那里獲取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上,這一切活動體現(xiàn)為人們向電子布告板系統(tǒng)上傳和從那里下載信息。因此,電子布告板成為網絡用戶經常見到的頁面。侵權者未經商標權人允許,在自己設立的電子布告板上持續(xù)地或數次顯示他人所有商標,這種行為應定性為網絡商標侵權。
四、網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隱性商標侵權
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由網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隱性商標侵權糾紛。這類商標糾紛的特征是,某個網站的管理者將他人的商標埋置在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雖然用戶不能在該網頁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標,但是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標時,該網頁就會位居搜索結果的前列。正如所有商標侵權糾紛一樣,判定隱性商標侵權是否成立的關鍵,是會不會造成公眾的誤認,即公眾是否以為其要查詢的商標實際所在網頁與想要訪問的網頁之間有某種聯(lián)系。如果某網站隱性使用他人商標時,直接指示或有意暗示被查詢的商標與網站上所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有關聯(lián),則可以認定這種行為構成網上商標侵權。但是更多的情況是,隱性使用
,他人商標時一般并不指示被查詢的商標與網站上所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聯(lián),但隱性使用他人的商標,靠他人的商業(yè)信譽把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頁上來的做法,總不免有淡化、貶低他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之嫌。因此,應視具體情況判定網上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