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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的研究報告

關于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的研究報告外交學院副教授 薛虹博士我國域名注冊制度是否允許個人注冊域名一直是廣大網(wǎng)絡用戶關心的問題。本研究報告從不同側面分析、論證了讓個人擁有域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結合我國實

關于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的研究報告

外交學院副教授 薛虹博士

我國域名注冊制度是否允許個人注冊域名一直是廣大網(wǎng)絡用戶關心的問題。本研究報告從不同側面分析、論證了讓個人擁有域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國際發(fā)展趨勢提出了有關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建議。

一、我國域名管理體制的現(xiàn)狀

根據(jù)原" 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下簡稱" 管理辦法") 的規(guī)定,域名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 組織" ,個人不能申請域名注冊。但是,自2002年9月30日開始實施的《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域名管理辦法》并沒有將域名持有人限定為" 單位" ,為個人申請注冊域名提供了可能。

二、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的迫切性

排除個人注冊域名的制度,不論在其訂立之初具有何種合理性,都已經不再適合現(xiàn)在的社會需要和法律環(huán)境,并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沖突和問題。以下四個方面的集中說明了在我國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的迫切性。

1、個人依法擁有域名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現(xiàn)行域名注冊制度不允許個人注冊域名,但是" 個人" 這一概念的法律地位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已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自然人作為獨立經濟主體的地位越來越被法律所承認。因此,相當一部分" 個人" 已經無法被排除在域名注冊之外了。從《民法通則》到《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再到第二次修訂之后的《商標法》,我國法律的發(fā)展趨勢就是承認各類民事主體從事經濟交往活動的平等性。不能給" 個人" 和" 組織" 進入電子商務的市場設置不同的門檻,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經濟機會均等的基本原則。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1999年8月30日由我國人大通過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已于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jù)該法的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法是指依照該法成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的首要條件是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因此,一個自然人一旦依照《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建立了一個企業(yè),就能夠憑登記管理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作為" 工、商企業(yè)" ,申請注冊域名了。

因此,名下有企業(yè)的個人實際上已經可以擁有個人域名了,不得注冊域名的規(guī)定無法限制他(她) 們。但是,沒企業(yè)的" 個人" 仍然注冊不了個人域名。在域名注冊上作這種區(qū)分究竟有什么意義呢?即便是出于責任能力方面的考慮,(即建立了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個人一旦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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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域名給他人造成了損害更有能力進行賠償) ,也難以令人信服,因為建立個人獨資企業(yè)并沒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俗稱一元錢也能當老板??傊?,僅將一部分個人排除在域名注冊之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社會公眾需求的。

《合伙企業(yè)法》

《合伙企業(yè)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人大通過,1997年8月1日開始實施。依照《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如果設立合伙企業(yè)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登記管理機關應依法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

合伙企業(yè)既然屬于一類" 組織" ,而且可以在申請文件中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當然符合申請域名注冊的條件。但是,合伙企業(yè)是一種自然人的聯(lián)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因此,如果把合伙企業(yè)注冊的域名也看作一種財產,那么也是由各合伙人共有的。從這個意義上說," 個人"(合伙人) 可以通過建立合伙企業(yè)共有一個域名。

《民法通則》

我國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所謂" 兩戶一伙" ,即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和個人合伙。這些規(guī)定是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初期的產物,其中某些部分已經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法律規(guī)范的完善而顯過時了。關于農村承包戶和個人合伙的規(guī)定就是如此。但是關于個體工商戶的規(guī)定仍然具有現(xiàn)實意義。

顧名思義,個體工商戶屬于" 個體" 性質,不論是以個人財產投資經營還是以家庭財產投資經營,都更應歸屬于" 個人" 之列,故應排除在域名注冊之外。但是,從事個體工商業(yè)活動須經性質管理機關登記批準,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從這個意義上說,個體工商戶類似于" 組織" ,似乎又可以申請注冊域名。

《商標法》

曾經有人用域名注冊制度類比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來說明沒有必要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在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之前,我國的公民不能申請注冊商標,但是外國公民根據(jù)其所屬國與中國的雙邊協(xié)議、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可以申請注冊商標。這一限制性的規(guī)定一直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批評。我國《商標法》于2001年10月27日被第二次修訂。修訂后的《商標法》允許中外自然人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注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根據(jù)2002年9月15日生效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個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身份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因此,原《商標法》中的規(guī)定已經不能作為否定個人域名注冊的理由。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既然《商標法》已經允許個人擁有這項權利,域名管理制度就更沒有必要阻止個人申請注冊域名這樣的網(wǎng)絡標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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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名注冊制度應當與域名爭議解決制度相協(xié)調

《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已經于2002年9月30日開始實施。新的" 解決辦法" 擴大了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適用范圍。如果某自然人認為他人注冊的域名與其姓名權等民事權利相沖突,也可以提出投訴,要求將被投訴域名轉移給其持有。如果不允許個人注冊域名,投訴人即便勝訴,被投訴域名也無法轉移,這對投訴人未免太不公平。

3、個人規(guī)避限制的做法

雖然按照現(xiàn)行域名注冊規(guī)則,個人不允許注冊域名,但是還是有許多" 個人" 通過規(guī)避有關限制,獲得了域名注冊。這類規(guī)避措施很多,比較常見包括假借某個組織的名義,注冊個人域名的行為,在三級以下域名中設置個人域名的行為,以及通過" 掛靠" 某個組織注冊的域名,在網(wǎng)址路徑上使用實際上的個人域名。這些規(guī)避行為的出現(xiàn),一方面說明社會公眾迫切需要注冊個人域名,另一方面也說明簡單地堵住個人注冊域名的渠道是行不通的。當一種合理的需求不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得到滿足,人們就將采取規(guī)避措施合法或不那么合法地謀求自身利益。如果對人們的合理需求不能給予適當?shù)氖鑼Ш蜐M足,只會導致違法行為的滋生和蔓延。

規(guī)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屬于鉆法律空子的行為,一般是利用法律規(guī)范含義上、適用范圍上、甚至表達方式上的局限,達到逃避對自身利益不利的法律規(guī)范管轄的目的。有的規(guī)避行為是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的,例如營業(yè)執(zhí)照等本單位依法登記的文件是嚴禁轉借的,如果有人為了規(guī)避個人不能注冊域名的限制性規(guī)定,故意借某個單位的登記文件去注冊個人域名,就顯然屬于違法行為。有的規(guī)避措施雖然本身不違法,但是規(guī)避了法律的監(jiān)督和管理,對法律的實施也有不利影響。例如,當域名被當作網(wǎng)站地址時,也可以在網(wǎng)址路徑中形成的" 個人域名"(http://www.microsoft.com.cn/xz)。這些事實狀態(tài)的" 個人域名" 都幾乎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tài),對于它們的實際擁有者也缺乏監(jiān)督,因而發(fā)生若干侵權或者違法行為,在查處時遇到了障礙。例如,在一起網(wǎng)絡上的名譽權糾紛中,法院判定被告在網(wǎng)絡上傳播的內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責令被告從網(wǎng)站上去除侵權內容,并刪除網(wǎng)址。然而,被告就是個人,其網(wǎng)址是" 掛靠" 在一個單位的域名之下的,不知法院在判決中所指的刪除網(wǎng)址是指刪除整個域名,還是只刪除被告網(wǎng)頁所在的路徑。

4、網(wǎng)民的呼聲

我國把域名的擁有者限定為組織,但是事實上,廣大民眾要求擁有個人域名的呼聲已經相當強烈,據(jù)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的調查顯示,有80.2的上網(wǎng)用戶希望擁有個人域名。

三、關于個人域名注冊程序的建議

1、是否需要為個人域名單獨設立一種二級類別域名?

我國國家頂級域名是CN ,下設6個類別域名分別對應不同類型的組織。那么,是否有必要在不改變現(xiàn)有6種類別域名適用范圍的前提下,再為個人域名創(chuàng)設一種新的二級類別域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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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增加一種類別域名的建議審慎為宜。國際上關于增加通用頂級域名的提議有過不少,均未付諸施行,就是因為許多人不約而同地意識到增加一種域名所帶來的問題往往比人們期待它所能解決的問題還要多。這是因為國際頂級類別域名僅為參照性的,并不象工商登記那樣嚴格分類。一個組織或個人在哪個類別下注冊域名,多半取決于其自身的選擇,而不是類別的限定,還可以在不同類別注冊多個域名。例如某個從事網(wǎng)上商業(yè)活動的公司可以申請在".net" 下注冊,也可以申請在".com" 下注冊。因此,新增加幾個類別域名,域名注冊申請人仍然可以選擇在任何類別注冊域名,起不到制約和規(guī)范域名注冊的目的,而且還須協(xié)調新增類別域名與原有類別域名之間的關系。

但是,考慮到在我國個人本來無法注冊域名,且沒有對應于個人非商業(yè)性使用的二級類別域名,還有可能對個人域名注冊實行比較特殊的政策,因此可以考慮增加一種二級類別域名。

選擇哪種符號作為這種二級類別域名的標志,國際上尚未統(tǒng)一的用法。例如:

·1997年的"IAHC 報告" 建議使用 "nom"用于個人性質的名稱;

· 我國臺灣省目前使用了"idv" ;

· 澳大利亞建議使用的是"id" ;

· 韓國目前使用的是"pe" 。

總之,表示個人非商業(yè)性使用的標志,基本上是西文" 人" 、" 個人" 或者" 單個人" 的縮寫。建議我國采用".per" 來表示。

2、個人域名的注冊程序

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首先涉及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即個人域名制度是完全獨立于現(xiàn)有的域名注冊制度,還是補充進現(xiàn)有的制度。從上文分析的域名注冊申請人的自然人是否來看,建立一種平行于現(xiàn)有制度的獨立個人域名制度意義不大。但是,如果補充進現(xiàn)有的域名注冊制度,就必須與現(xiàn)有制度相協(xié)調和配合。

(1)個人域名注冊申請文件

根據(jù)現(xiàn)行域名注冊制度,域名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本單位依法登記文件的復印件。如果建立個人域名注冊制度,申請域名注冊的個人就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文件。

· 我國公民最具有權威性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就是個人身份證;

· 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身份證,且對自身行為缺乏成熟的分析、判斷能力,不應允許注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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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軍人可以憑軍人證申請注冊域名;

· 如果是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文件就是其本國護照。

是否將個人域名的申請人限定為我國公民,是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外國公民是否至少應當在中國有" 居所" 的情況下才能向CNNIC 申請注冊個人域名?當然,如果對申請注冊域名的外國公民作出這種要求,那么外國公民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就要包括關于其中國" 居所" 的證明了。

個人域名的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文件的復印件呢?現(xiàn)行單位域名注冊需要提交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使注冊程序的時間大為延長,因此建議對個人域名注冊申請不作這一形式要求,申請人可以在線填寫證件號碼和其他記錄的信息,作為驗證申請人身份的依據(jù)。也許有人擔心純粹在線注冊會導致冒名頂替的泛濫,但是即便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又怎么能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呢?個人域名注冊申請的數(shù)量是很驚人的,域名注冊組織無法讓每個申請人親自來面談和驗證其身份。因此,不如干脆采取方便和快捷的在線程序,如有假冒證件號碼或者冒用他人證件號碼的情況,應通過域名爭議程序解決。

(2)先申請及不審查政策

目前被多數(shù)國家、各種類型的域名注冊組織普遍采用的域名注冊標準是先申請和不審查原則,即不對申請注冊的域名進行民事權利審查,只按照先來后到的原則給予注冊。

先申請及不審查原則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為它與域名注冊組織擁有的資源和能力相適應,讓基本上基于技術管理的域名注冊組織承擔知識產權審查的責任顯然為這些組織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請及不審查原則還與網(wǎng)絡時代的現(xiàn)實相適應,試想如果域名注冊也象商標注冊那樣需要經過幾年的時間經歷初審、公告、異議、核準等多重程序,國際互聯(lián)網(wǎng)又怎么能在短短幾年時間里獲得如此大的發(fā)展呢?而且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在市場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經過注冊才能在網(wǎng)絡上使用。因此拖長域名注冊的時間會對網(wǎng)絡的發(fā)展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3)域名注冊合同

實行個人域名注冊制度有可能使域名注冊數(shù)量大增,域名糾紛也會隨之增多。為了增強域名注冊人和域名注冊組織的責任感,防止惡意注冊,域名注冊人和域名注冊組織之間應當正式簽訂域名注冊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聯(lián)系信息

根據(jù)《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域名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lián)網(wǎng)絡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遵守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制定的域名注冊相關規(guī)定,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域名注冊信息。域名注冊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保證不侵權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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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域名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域名注冊完成后,域名注冊申請者即成為其注冊域名的持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

域名注冊的收費

我國實行的注冊域名年度收費制度對于預防域名糾紛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是否考慮對個人域名注冊和維持收取較少的費用。

電子合同

域名注冊合同既可以采用普通的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電子合同的形式。由于現(xiàn)行的域名注冊表就可以聯(lián)機填寫,通過網(wǎng)絡發(fā)送,所以電子形式的域名注冊合同將更為普遍。我國《合同法》已經對電子合同作了初步的規(guī)定,基本上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我國采用電子形式的域名注冊合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3、個人域名糾紛的處理

不論是否允許個人申請注冊域名,將個人姓名注冊為域名的情況已經屢屢出現(xiàn)了。在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注冊域名時,使用企業(yè)主或合伙人的姓名作為域名的情況也相當普遍。因此,個人申請將其姓名注冊為域名應當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在合法的前提下,個人可以申請注冊真名、別名、譯名、外文名或者假名。在現(xiàn)行的域名注冊中,并沒有要求申請域名注冊的" 組織" 只能將本單位依法登記的名稱注冊為域名。因此,也沒有不應當對個人和組織采取雙重標準。

(2)注冊個人域名應當符合《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域名管理辦法》第19條的各項規(guī)定,即個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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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3)惡意注冊他人姓名的行為應當被禁止。惡意注冊他人姓名的行為實際上可以被視為"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的" 行為。包括:

政治上具有不良影響的,例如申請將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注冊為域名的。凡中國公民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姓名,如果仍然申請將其注冊為域名,就屬于具有惡意的行為。但是這一范圍不宜過大,應限于" 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人" ,包括前任和現(xiàn)任的領導人。

侵犯他人姓名權的。一般是各界" 名人" 容易遭遇這種情況。已喪失民事權利的除外,例如"BEETHOVEN"(貝多芬) 。

必須說明的是,應當被禁止的只是惡意注冊的行為,如果是因巧合、重名等非惡意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例如,某個名人的姓名(藝名) 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屬于某個常用詞語,則不應一概禁止被用作域名。例如,雖然香港的歌星名" 黎明" ,別人仍然可以在" 黎明" 這一詞語的一般含義上使用該詞。

(4)重名的問題。

在我國,重名的現(xiàn)象是很突出的。使用一些所謂" 常用名" 的人可能有成百上千,再加上同音不同字的情況,在個人域名注冊上難免出現(xiàn)" 姓名權沖突" ,即多個重名或者同音的姓名擁有者都想注冊同一個個人域名。例如叫" 張言" 、" 張巖" 、" 張延" 的多個人都要注冊個人域名"zhangyan.org.cn" 。在域名注冊方面,目前尚未找到解決權利沖突的最佳途徑,雖然一些技術措施的采用可能有助于緩解這方面的沖突,例如多個重名或者姓名同音的人合作注冊同一域名,再建立網(wǎng)上目錄或者門戶網(wǎng)站來彼此區(qū)分。但是這些技術措施都是推薦性的而非強制性的。

因此,在目前階段對于姓名權沖突只能適用" 先申請原則" ,即重名或者姓名同音的多人中何人先提出申請,何人就獲得域名注冊。后提出申請的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姓名上稍加改動,達到注冊域名的目的。例如,一個叫" 張言" 的人注冊了"zhangyan.per.cn" ,別的" 張言" 還可以注冊"zhangy.per.cn" 、"zhang.yan.per.cn" 、"zhang-yan.per.cn" 等域名。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變通措施在個人申請電子郵箱上已得到了大量采用。

另外,如果有人利用了重名或姓名同音的條件,將領導人、名人或者他人知名的商業(yè)標志注冊為個人域名,則該域名注冊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了對其享有的姓名權等民事權利的濫用,為法律所不許。例如,在德國一個案例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 注冊了域名,并提供網(wǎng)絡上的代理服務;原告是德國一家老牌鋼鐵公司,它的公司名稱就叫"Krupp" ,與被告沒有任何商業(yè)往來。原告在試圖注冊包含其公司名稱的域名時發(fā)現(xiàn)被告已經注冊了該域名,于是起訴被告侵權。審理法院認為域名糾紛應當適用平衡雙方利益的原則來解決,讓雙方在網(wǎng)絡上都以適當?shù)拿婺砍霈F(xiàn)。在本案中,雖然被告名叫"Krupp" ,但這并不表明他對域名的選擇當然具有合法性;相反,原告的利益應當?shù)玫絻?yōu)先考慮,因為原告歷史悠久,聲譽卓著。最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使用該域名(但沒有責令被告將該域名轉讓給原告) 。在上述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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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使其姓名權時,必須基于善意的原則,不能濫用權利。由于原告是在德國為公眾所熟知的著名企業(yè),被告對此應當知曉,因此在選擇域名時應當盡量避免與原告的公司名稱發(fā)生混淆,例如可以在其名字上添加某種前綴或后綴以示區(qū)別。被告應當避免與他人知名的公司名稱相混淆,這是被告在行使其姓名權時負有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構成了對姓名權的濫用和對原告商號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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