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秘書處 行政專家組裁決
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家組裁決案件編號:HK -0800151投訴人被投訴人爭議域名注冊服務機構1、本案的投訴人是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lc。被投訴人是qiqhaer
香港秘書處
行政專家組裁決
案件編號:HK -0800151
投訴人
被投訴人
爭議域名
注冊服務機構
1、
本案的投訴人是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lc。
被投訴人是qiqhaer duoleshizhuanmaidian。
本案的爭議域名是“0452dulux.com ”。爭議域名的注冊商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中心香港秘書處”)于2007年12月19日收到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2007年12月21日,中心香港秘書處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確認通知,確認已收到投訴書。
2007年12月21日,中心香港秘書處以電子郵件向本案爭議域名注冊機構傳送注冊信息確認函,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注冊信息。2007年12月24日,注冊商回復確認,爭議域名由其提供注冊服務,被投訴人為爭議域名注冊人, 注冊語言為中文。 2008年1月24日,中心香港秘書處向被投訴人發(fā)送程序開始通知, 同時轉送業(yè)經(jīng)審查合格的投訴書及所有附件材料, 要求被投訴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提交答辯。同日,中心香港秘書處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和注冊商抄送程序開始通知。
2008年2月22日,中心香港秘書處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發(fā)出缺席審理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由于被投訴人沒有在規(guī)定的答辯期限內(nèi)提交答辯書,中心香港秘書處將指定專家缺席審理本案,作出裁決。
投訴人選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根據(jù)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案件應當中心香港秘書處指定一名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審理。2008年4月28日,中心香港秘書處以電子郵件向趙云博士傳送列為候選專家通知,并請候選專家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為本案專家審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當事人間保持獨立公正。同日,趙云博士表示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2008年4月29日,中心香港秘書處以電子郵件通知雙方當事人,確定指定趙云博士作為本案獨任專家,審理案案件程序 :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lc :qiqhaer duoleshizhuanmaidian :0452dulux.com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件。2008年4月29日,中心香港秘書處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根據(jù)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起14日內(nèi)即2008年5月14日(含5月14日)前就本案爭議作出裁決。
根據(jù)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專家組決定本案程序語言為爭議域名注冊協(xié)議使用的語言,即中文。
2、基本事實
投訴人:本案投訴人為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lc。公司注冊地為20 Manchester Square, London, W1U 3AN, England。
被投訴人:本案被投訴人為qiqhaer duoleshizhuanmaidian, 其地址為qiqhaerjiancaishichang qqhr of city Heilongjiang 161005。被投訴人于2007年4月6日通過域名注冊機構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注冊了本案爭議域名0452dulux.com 。在本案程序中,被投訴人沒有答辯。
3、當事人主張
投訴人:
投訴人于1926年12月7日英國成立,現(xiàn)是英國的一間上市公司。投訴人集團目前在全球55個國家和地區(qū)設有生產(chǎn)廠和辦事處并擁有超過30,000名雇員。它超過50,000種產(chǎn)品,并行銷超過100個國家及地區(qū)。2004年及2005年投訴人集團的銷售總額分別達56億及58億英鎊。投訴人集團的油漆業(yè)務于2004年及2005年的銷售額分別達21億及23億英鎊。于2005年,油漆業(yè)務的銷售額是全集團銷售總額的40,平均聘請雇員15,160人。投訴人集團的油漆業(yè)務擁有大約21個品牌,而“DULUX ”乃投訴人集團世界知名品牌的其中一個。投訴人集團于2004年及2005年分別花費了6,500,000及6,600,000英鎊為“DULUX ”宣傳。
投訴人集團之前身早于1898年便開始在中國大陸經(jīng)營,現(xiàn)在投訴人集團分別在廣州及上海設有生產(chǎn)廠。投訴人集團生產(chǎn)超過500種內(nèi)外墻油漆產(chǎn)品,大部分均采用了“DULUX ”作為品牌。在中國大陸及香港,投訴人集團有多間專賣店及選購地點。在中國大陸及香港,“DULUX ”的產(chǎn)品與2004年及2005年之銷售額分別高達港幣825,500,000及1,100,000,000元。
投訴人在中國大陸及香港分別注冊了13 及6個含有“DULUX ”的商標。投訴人集團也在世界各地注冊了多達849個含有“DULUX ”的商標。再者,投訴人集團亦登記了超過72個含有“DULUX ”之域名。在投訴人集團登記之域名當中,4個域名轉介到主要網(wǎng)頁,其中71個域名轉介到次要網(wǎng)頁或投訴人集團通過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及其他國家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從第三者轉讓取得。
由上述可見,“DULUX ”這標志或名稱已被廣泛使用及認知。因此,投訴人對“DULUX ”這名稱或標志享有民事權益。
(1)爭議域名與“DULUX ”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爭議域名及投訴人的標志或名稱都擁有相同的英文字“dulux ”,而拼音均是一樣的。在爭議域名中,除了“dulux ”加上了“0452”。這些數(shù)字只不過是次要,爭議域名之重點及顯眼部分仍是“dulux ”。爭議域名很容易令第三者認為是屬于投訴人集團0452du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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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國分公司。
(2)被投訴人就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
被投訴人與投訴人集團沒有任何業(yè)務上的聯(lián)系,投訴人也沒有授權被投訴人使用“DULUX ”作其域名或其他用途。再者,被投訴人在中國及香港也沒有以“DULUX ”注冊任何商標?;谕对V人沒有授權被投訴人使用“DULUX ”作其域名或其他用途,在此情況下表面上證據(jù)應該足以需要被投訴人在缺乏任何爭議域名的權益或合法的利益下轉移提供證據(jù)之責任到被投訴人去證明其擁有“DULUX ”的權益獲合法利益。
在不影響上述論點的情況下,投訴人交替性地指出就算被投訴人在爭議域名的網(wǎng)頁上顯示了一間名為“齊齊哈爾多樂士專賣店”的公司,投訴人仍認為基于下列原因,被投訴人并不能依賴任何情況證明其對爭議域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第一,投訴人的“DULUX ”在中國及香港具有高知名度,投訴人不單對“DULUX ”擁有商標權,還因對其享有的商譽及聲望而擁有普通法權利。采用“多樂士”為網(wǎng)頁上出現(xiàn)之公司名稱的一部分已足以確立被投訴人侵犯投訴人之上述商標權及普通法權利的行為。被投訴人使用之“多樂士”,乃“DULUX ”的正式中文翻譯,并且是投訴人集團在中國的注冊商標。再者,有關產(chǎn)品的包裝,使用“多樂士”為公司名稱與投訴人集團產(chǎn)品的包裝極為相似。有關產(chǎn)品名字“夢幻家”,“幻色家”及“潔易白”更加為投訴人集團注冊商標相同。有關產(chǎn)品名字“家麗安”更加為投訴人集團注冊商標“家麗安倍涂”極為相似。此等行為可清楚證明被投訴人有絕對意圖去誤導消費者,令他們認為被投訴人及其產(chǎn)品與投訴人是有關聯(lián)的,利用“DULUX ”的知名度去獲得商業(yè)利益。投訴人正準備就以上侵權行為采取進一步行動。被投訴人并沒有以誠意去提供產(chǎn)品。
第二,由爭議域名的網(wǎng)頁可看到,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為商業(yè)用途。而被投訴人經(jīng)營的是油漆業(yè)務,與投訴人是競爭對手。
第三,縱使在爭議域名的網(wǎng)頁中出現(xiàn)的公司名稱含有“多樂士”,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并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合法權益。
第四,“DULUX ”在中國具有高的公眾知曉程度,因此可推斷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時是知道投訴人注冊商標的存在。 基于“DULUX ”并不是日常用字,被投訴人特意選用這采用了虛構用詞的標志或名稱作其域名是有意利用“DULUX ”之知名度去誤導公眾,令他們認為被投訴人及其產(chǎn)品與投訴人是有關系的,不正當?shù)嘏c“DULUX ”這標志或名稱拉上關系。因此,被投訴人就其使用“DULUX ”為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是不合法及不正當?shù)摹?/p>
(3)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注冊或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重復上述各點為基礎去支持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注冊或使用具有惡意。
根據(jù)《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的規(guī)定,投訴人請求專家組裁定被投訴人將“0452dulux.com ”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答辯。
4、專家意見
0452du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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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被投訴人與注冊商之間的注冊協(xié)議,被投訴人同意受《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政策》)的約束?!墩摺愤m用于本項行政程序。
《政策》第4條規(guī)定了強制性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根據(jù)第4(a)條的規(guī)定,投訴人必須證明以下三個條件均已滿足:
(i)被投訴人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被投訴人對該域名并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被投訴人對該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關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表明,投訴人對“DULUX ”商標在中國及香港提交注冊申請, 并獲得了商標注冊,現(xiàn)該商標仍處于商標保護期內(nèi)。毫無疑問,投訴人就“DULUX ”享有商標權。此權利的擁有早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即2007年4月6日。因此,投訴人對于“DULUX ”擁有不可置疑的在先權利。爭議域名“0452dulux.com ”中除去表示通用頂級域名的“.com ”,其主要識別部分為“0452dulux ”,由兩部分構成:“0452”和“dulux ”。其中,“dulux ”與投訴人享有注冊商標權的 “DULUX ” 商標完全相同;“0452”作為一個阿拉伯數(shù)字,并不具有任何顯著性,難以起區(qū)分作用。同時,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的“DULUX ”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獨特性標志,并非通用詞語。爭議域名“0452dulux.com ”極有可能使人誤以為這一域名的注冊人是投訴人,或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投訴人及該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存在一定聯(lián)系。
針對投訴人的主張,被投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抗辯。
鑒于此,專家組裁定投訴人的投訴已滿足了《政策》第4(a)條中的第一項條件。
關于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按照《政策》第4 (a)條的規(guī)定,專家組認定的第二個爭議事實是,被投訴人是否對爭議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權益。就認定該爭議事實而言,一般應由被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表明,投訴人對“DULUX ”商標和注冊域名,享有充分的在先權利和合法權益;投訴人并主張與被投訴人沒有任何關系,也從未授權被投訴人使用“DULUX ”標志。被投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抗辯及證據(jù),證明其對“DULUX ”的任何權益。因此,專家組能夠認定的爭議事實是,投訴人對“DULUX ”商標享有權利和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沒有任何證據(jù)足以讓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任何先于投訴人的權利或合法權益。
綜上,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不對爭議域名享有任何權利或合法權益;并進而認定,投訴人請求轉移爭議域名的第二個條件已經(jīng)滿足。
關于惡意
根據(jù)《政策》第4 (a)條的規(guī)定,投訴人需要證明的第三個爭議事實是,被投訴人注冊和使用域名具有惡意。根據(jù)《政策》第4(b)條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將構成域名注冊及使用的惡意:
(?。┰撉樾伪砻鳎惴阶曰颢@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作為商品商標或服0452du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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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注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者;或者,
(ⅱ)你方注冊行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冊該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品商標和
服務商標的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標者;或者,
(ⅲ)你方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yè)務者;或者,
(ⅳ)以使用域名的手段,為商業(yè)利益目的,你方通過制造你方網(wǎng)站或網(wǎng)址上所
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于投訴人商標之間在來源者、贊助者、附屬者或保證者方面的混淆, 故意引誘網(wǎng)絡用戶訪問你方網(wǎng)站或其他連機地址者。
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充分表明,投訴人就其“DULUX ”在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許多國家
和地區(qū)都取得了商標注冊,擁有毋庸置疑的在先權利。經(jīng)過投訴人多年的宣傳和良好的市場運作,該商標為公眾所熟知,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成為凝聚投訴人商譽的商業(yè)標識。同時,“dulux ”不是普通的詞匯,被投訴人在注冊該爭議域名時應該已經(jīng)了解投訴人上述商標的影響和價值。被投訴人明知“DULUX ”系投訴人的商標,又在自己對該標識不具有任何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其注冊行為本身即具有惡意。
此外,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還表明,被投訴人就爭議域名建立的網(wǎng)站,也是同樣經(jīng)
營與被投訴人相同的油漆業(yè)務,在有關產(chǎn)品名稱、公司名稱方面都與投訴人集團的注冊商標和有關產(chǎn)品包裝相同或極為相似,這一方面驗證了上面有關被投訴人知道投訴人及其注冊商標存在的推斷,另一方面,已經(jīng)構成《政策》有關“惡意”所列舉的第四種典型情形,即被投訴人以使用域名的手段,為商業(yè)利益目的,通過制造與投訴人商標之間的混淆,故意引誘網(wǎng)絡用戶訪問網(wǎng)站。
需要強調(diào)的事,被投訴人在符合程序的送達后,未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辯,尤其是
否定投訴人有關“惡意”指控的抗辯。據(jù)此,專家組認定,投訴人請求轉移爭議域名的第三個條件已經(jīng)滿足。
5、裁決
基于上述事實與推理,專家組認定,投訴人的投訴滿足了《政策》第4(a)條所
規(guī)定的全部三個條件。
專家組依據(jù)《政策》第4(a)和《規(guī)則》第15條的規(guī)定,以及投訴人的投訴請
求,裁決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0452dulux.com ”轉移給投訴人。
專家:趙云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0452du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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