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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二中民初字第9910號原告美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愛達荷州博納維爾縣愛達荷福爾斯鎮(zhèn)提頓廣場2222號。法定代表人Tyrie Barr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二中民初字第9910號

原告美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愛達荷州博納維爾縣愛達荷福爾斯鎮(zhèn)提頓廣場2222號。法定代表人Tyrie Barrott。

委托代理人蔡峰華,上海漢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龍歸鎮(zhèn)夏良村第六經(jīng)濟合作社小塘布街8號。

法定代表人溫甲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連慶,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晨曦同盟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水閘路7號。法定代表人胡鎮(zhèn)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林平,北京天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東路116號2405房。法定代表人岳俊洪,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連慶,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美樂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樂家公司)訴被告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岳公司)、北京晨曦同盟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曦公司)、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岳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美樂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峰華,被告美岳公司、金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連慶,被告晨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林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美樂家公司起訴稱:美樂家有限公司對“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樹葉水滴圖形( )”商標及“美樂家”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化妝品等,應受到法律保護。

美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晨曦公司、金岳公司銷售的標有“樹葉水滴圖形( )”的金盞花嫩膚去皺精華、依蘭滋潤精華素、橄欖柔潤嫩膚香氛軟膜、薰衣草活化身體磨砂、橄欖柔潤身體磨砂等五種商品均屬于化妝品類別,與原告享有的商標注冊號為1111574號“樹葉水滴圖形(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同類商品,且“樹葉水滴圖形( )”與“樹葉水滴圖形( )”的圖形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誤認。其上述行為屬于未經(jīng)原告的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金岳公司在其網(wǎng)站(域名為“camenae.com.cn”)上宣傳、銷售化妝品上標有“樹葉水滴圖形( )”,并將“家美樂”作為商品名稱進行宣傳和銷售。金岳公司的上述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在呼叫時造成混淆,分辨不清順序,尤其是在隔離的狀態(tài)下,更不易區(qū)分,易產(chǎn)生誤導,且二者使用的商品均屬于化妝品。因此,金岳公司在其網(wǎng)站上宣傳、銷售的化妝品上使用“家美樂精油添加型護膚品”商品名稱的行為屬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眾。金岳公司在其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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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使用“家美樂公司”、“家美樂專賣店”,宣傳銷售護膚化妝品等商品,將“家美樂”作為企業(yè)名稱突出使用。而“家美樂”三字與原告的第1111572號“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及第3581114號“美樂家”商標的中文文字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金岳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晨曦公司在其家美樂專柜店招上使用“樹葉水滴圖形( )”,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原告的 “樹葉水滴圖形()”商標專用權。

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在全國27個省上百家門店銷售侵權產(chǎn)品,銷售范圍廣,數(shù)量巨大,銷售種類多,持續(xù)時間長。

綜上,上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美岳公司、晨曦公司及金岳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標有“樹葉水滴圖形( )”的化妝品護膚用品等產(chǎn)品;立即停止以“家美樂”作為商品名稱或標識進行宣傳和銷售,立即停止使用“家美樂”或“家美樂”作為企業(yè)名稱、零售柜臺名稱或商場招牌名稱;2、美岳公司、晨曦公司及金岳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3、美岳公司、晨曦公司及金岳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美岳公司及金岳公司共同答辯稱:美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和金岳公司銷售的化妝品部分使用了樹葉水滴圖形,但只是外包裝設計,不在顯著位置,與原告的商標不完全相同,也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金岳公司在其網(wǎng)站上使用的“家美樂”是金岳公司獲得授權的法文“CAMENAE”商標的中文音譯,不在商品的顯著位置,也不是作為商標使用的,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金岳公司在其晨曦百貨“CAMENAE”專柜上使用的店招主要內容是“CAMENAE”商標,“樹葉水滴圖形( )”不在店招的顯著位置,也不是作為商標使用的,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另外,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現(xiàn)在生產(chǎn)、銷售的化妝品全部已經(jīng)不再使用樹葉水滴圖形。因此,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晨曦公司答辯稱:晨曦公司與金岳公司簽訂了招商合同,約定涉案“CAMENAE”系列化妝品專柜由金岳公司經(jīng)營,晨曦公司只提供場地,金岳公司負責進貨銷售并承擔相應責任。晨曦公司在與金岳公司簽訂合同時審查了“CAMENAE”商標的相關授權材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金岳公司銷售的商品上存在的樹葉水滴圖形以及店招上使用的樹葉水滴圖形與晨曦公司無關,晨曦公司沒有能力鑒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綜上,晨曦公司與涉案侵權行為無關,已經(jīng)盡到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晨曦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原告美樂家公司于1997年9月28日取得 “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111572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化妝品等,經(jīng)續(xù)展,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止;于1997年9月28日取得 “樹葉水滴圖形( )”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111574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化妝品等,經(jīng)續(xù)展,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止;于2005年6月28日取得“美樂家”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3581114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化妝品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5年6月27日止。

2007年8月11日,原告美樂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晨曦公司經(jīng)營的位于國貿(mào)商城地下一層的晨曦百貨內由被告金岳公司經(jīng)營的“CAMENAE”專柜處購買了名稱分別為橄欖柔潤面膜膏、金盞花嫩膚去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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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依蘭滋潤精華素、橄欖柔潤嫩膚面貼、橄欖柔潤嫩膚香氛軟膜、薰衣草活化身體磨砂和橄欖柔潤身體磨砂的化妝品七種,現(xiàn)場取得編號為0738417和0738418的“銷售小票”兩張、并取得發(fā)票編號為

06021587的“北京晨曦同盟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商品專用發(fā)票”一張,該發(fā)票上蓋有“北京晨曦同盟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發(fā)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對購買過程進行公證,出具了(2007)京證經(jīng)字第17759號公證書,并對所購商品進行封存。本院當庭對公證處封存的商品進行了拆封,涉案五種化妝品金盞花嫩膚去皺精華、依蘭滋潤精華素、橄欖柔潤嫩膚香氛軟膜、薰衣草活化身體磨砂和橄欖柔潤身體磨砂外包裝上印有樹葉水滴圖形( ) 以及“法國家美樂(遠東)有限公司監(jiān)制”字樣。其中金盞花嫩膚去皺精華、依蘭滋潤精華素、橄欖柔潤嫩膚香氛軟膜、薰衣草活化身體磨砂四種化妝品外包裝印有:“分裝廠: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字樣,橄欖柔潤身體磨砂外包裝印有:“生產(chǎn)廠: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字樣。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晨曦百貨“CAMENAE”專柜上使用的店招內容為“樹葉水滴圖形()”和“CAMENAE”字樣。

2007年8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證處制作了(2007)西二證字第09729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2007年8月8日,根據(jù)申請人北京律盟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莫滕韜的申請,在該公證處使用計算機設備對域名:“camenae.com.cn”的注冊信息內容進行查詢并對查詢過程進行公證,公證書附件顯示查詢結果為域名“camenae.com.cn”由被告金岳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注冊。

2007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證處制作了(2007)西二證字第09640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2007年8月6日,根據(jù)申請人北京律盟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段亦翔的申請,在該公證處使用計算機設備對域名為“camenae.com.cn”的網(wǎng)站相關內容進行公證證據(jù)保全,公證書附件顯示該網(wǎng)站首頁包括“家美樂天然護膚花園”、“ 家美樂公司版權所有”、“家美樂精油添加型護膚品”、“法國家美樂(遠東)有限公司”的內容。金岳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并認可該網(wǎng)站系其經(jīng)營。

2005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制作了(2005)海民證字第09640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2005年8月23日,根據(jù)申請人北京律盟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段亦翔的申請,在該公證處使用計算機設備對域名為“goldalp.com”的網(wǎng)站相關內容進行公證證據(jù)保全,公證書附件顯示該網(wǎng)站首頁包括“法國家美樂(遠東)有限公司中國特許事業(yè)總部”、“關于家美樂”、“加盟家美樂”、“家美樂大事記”的內容。點擊進入關于家美樂頁面,顯示包括“法國家美樂(遠東)有限公司以交換股權的方式在華注冊成立了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作為中國地區(qū)總承銷商”的內容。點擊進入門店網(wǎng)絡頁面,顯示出多家“CAMENAE”門店的店面圖片和地址信息。

此外,被告金岳公司主張其在域名為“camenae.com.cn”和“goldalp.com”的網(wǎng)站上使用“家美樂”字樣是其銷售的“CAMENAE”化妝品的監(jiān)制單位法國家美樂(遠東)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而且“家美樂”也是其銷售產(chǎn)品的商標“CAMENAE”的中文音譯。原告美樂家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另查,被告晨曦公司與金岳公司于2007年5月8日簽訂《晨曦百貨招商合同》,約定晨曦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外大街1號國貿(mào)商城晨曦百貨中心店B1層—19位置為金岳公司提供16平方米經(jīng)營場地,供其經(jīng)營涉案“CAMENAE”系列化妝品專柜,金岳公司負責專柜的實際經(jīng)營。晨曦公司在與金岳公司簽訂合同時審查了“CAMENAE”商標的相關授權材料。涉案“CAMENAE”系列化妝品專柜的店招上使用的樹葉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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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系金岳公司自行設置。

以上事實有第1111572、1111574、3581114號商標公告、商標注冊權利證明及續(xù)展證明、商標網(wǎng)上信息查詢;(2007)京證經(jīng)字第17759號公證書及所附封存商品、(2007)西二證字第09729號公證書、(2007)西二證字第09640號公證書、(2005)海民證字第09640號公證書;《晨曦百貨招商合同》及所附授權文件;第4163848號商標注冊證等證據(jù)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美樂家公司就“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樹葉水滴圖形( )”商標及“美樂家”商標在中國取得第3類商標注冊,其對上述涉案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我國商標法保護。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該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定的服務項目是否相同或類似,并判斷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本案中美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金岳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金盞花嫩膚去皺精華、依蘭滋潤精華素、橄欖柔潤嫩膚香氛軟膜、薰衣草活化身體磨砂、橄欖柔潤身體磨砂均屬于化妝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注冊號為第1111574號“樹葉水滴圖形( )”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類商品為同類商品。涉案五種被控侵權產(chǎn)品外包裝上使用了與第1111574號“樹葉水滴圖形( )”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樹葉水滴圖形( )”, 上述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認為該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的相關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誤認。故本院認定被告美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金岳公司銷售涉案金盞花嫩膚去皺精華、依蘭滋潤精華素、橄欖柔潤嫩膚香氛軟膜、薰衣草活化身體磨砂、橄欖柔潤身體磨砂等五種化妝品的行為是侵犯涉案“樹葉水滴圖形(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jīng)公證的相關照片表明,被告金岳公司在銷售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類別相同產(chǎn)品的晨曦百貨“CAMENAE”專柜的店招上使用了“樹葉水滴圖形( )”,該標識與原告主張權利的第1111574號“樹葉水滴圖形( )”注冊商標相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因此被告金岳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域名為“camenae.com.cn”的網(wǎng)站包括“家美樂天然護膚花園”、“家美樂精油添加型護膚品”、“ 家美樂公司版權所有”等內容。被告金岳公司在上述網(wǎng)站中突出使用的“家美樂”字樣與原告的第1111572號“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及第3581114號“美樂家”商標只是文字排列順序不同,“樂”使用了繁體,但中文文字相同,足以使相關公眾在呼叫時造成混淆誤認,且上述內容并非描述性用語,而應屬于商標標識性使用行為。雖然金岳公司提出其使用的“家美樂”字樣是其銷售的“CAMENAE”化妝品的監(jiān)制單位法國家美樂(遠東)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名稱是用于區(qū)別不同企業(yè)的標志,具有專用屬性,企業(yè)名稱專用權人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yè)名稱。故金岳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網(wǎng)站上突出使用其他企業(yè)名稱中的“家美樂”字樣無法律依據(jù)。金岳公司還提出“家美樂”也是其銷售產(chǎn)品的商標“CAMENAE”的中文音譯,但其并未對此舉證證明。因此,金岳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支持。被告金岳公司在涉案網(wǎng)站中突出使用“家美樂”字樣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

Melaleuca”商標及“美樂家”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美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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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金岳公司在被告晨曦公司所經(jīng)營商場內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并在店招上使用了“樹葉水滴圖形( )”, 晨曦公司作為商場開辦單位和管理者雖然為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開具了銷售發(fā)票,但根據(jù)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其不是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銷售者,也不是涉案店招的設置者,在與金岳公司簽訂合同時亦審查了相關的商標授權材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原告美樂家公司未舉證證明晨曦公司與美岳公司、金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涉案侵權產(chǎn)品及設置店招的行為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故美樂家公司要求晨曦公司與美岳公司、金岳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美樂家公司還提出關于判令美岳公司、晨曦公司和金岳公司停止使用“家美樂”字樣作為企業(yè)名稱、零售柜臺名稱或商場招牌名稱的訴訟請求,但其并未就三被告存在上述行為提供相應證據(jù),因此美樂家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美樂家公司作為涉案“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樹葉水滴圖形( )”商標、“美樂家”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指控被告美岳公司、金岳公司的相關涉案行為侵犯了其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問題,本院將依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的侵權方式、范圍、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及獲利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各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的相應數(shù)額。原告主張被告美岳公司和金岳公司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犯美樂家有限公司“樹葉水滴圖形( )”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chǎn)品的涉案行為;

二、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美樂家有限公司“樹葉水滴圖形( )”、“美樂家 Melaleuca”商標和“美樂家”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行為;

三、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美樂家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

四、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美樂家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五、駁回美樂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由美樂家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800元(已交納),由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由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美樂家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廣州美岳化妝品有限公司、北京晨曦同盟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廣州金岳貿(mào)易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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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 剛代理審判員   張 劍代理審判員   葛 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書 記 員   趙立輝

公 告

一、本裁判文書庫公布的裁判文書由相關法院錄入和審核,并依據(jù)法律與審判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若有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公布法院書面申請更正或者下鏡。 二、本裁判文書庫提供的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正式文本為準。非法使用裁判文書庫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擔法律責任。 三、本裁判文書庫信息查詢免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本裁判文書庫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經(jīng)許可,任何商業(yè)性網(wǎng)站不得建立與裁判文書庫及其內容的鏈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書庫的鏡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鏡像),不得拷貝或傳播本裁判文書庫信息。中國知識產(chǎn)權裁判文書網(wǎng)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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